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作业委托人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