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章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