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除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