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