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审查:

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建设地址的;

港口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的;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装卸储运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