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逐级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