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八章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九条 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