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保证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登记、交易相关活动和机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相关内容可以抄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