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提交工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审定与核查机构提交的工作报告应当对审定与核查机构遵守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情况、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等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