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关于认证机构的规定,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与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配套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具备十名以上相应领域具有审定与核查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人员具有二年及以上温室气体排放审定与核查工作经历;

建立完善的审定与核查活动管理制度;

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的财务支持,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风险基金或者保险,有应对风险的能力;

符合审定与核查机构相关标准要求;

近五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开展审定与核查机构审批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公布审定与核查机构需求信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申请进行评审,经审核并征求生态环境部同意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定与核查机构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审定与核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