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 第八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持在广东省和香港、澳门地区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渔业资源费。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