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 第七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渔业资源征收标准,依照作业单位的船只、功率和网具数量,确定应当缴纳的渔业资源费金额。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