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渔业航标由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依照规划设置。 因航行安全确需对设置的渔业航标进行调整,已列入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的,应当报农业部批准;未列入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的,应当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