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报农业部批准。 地方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根据需要编制本地渔业航标规划,经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后报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渔业航标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