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渔业航标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渔业航标,是指在渔港、进出港航道和渔业水域主要供渔业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渔业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渔业航标。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