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渔业航标附近设置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其他装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