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制定渔业航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渔业航标进行维护保养。 专业单位设置的专用航标,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