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专业单位设置、变更专用航标的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将专用航标的设置和变更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