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