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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二、

二、 许可条件

第六条 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第八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 第九条 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第十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十二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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