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6.3.14

6.3.14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规则第6.3.6条和第6.3.7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