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6.3.12

6.3.12 上市公司不得为本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

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本规则

第6.3.3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