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 第五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以下简称四省)人民政府各对本省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本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任务分解到有关市(地)、县,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完成,并将该项工作作为考核有关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