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向水体、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其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