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