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副本的主要内容除载明排污许可证正本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

排污口数量、位置和规范化管理要求;

季节性特别控制要求;

水质监测项目、方法、频次、监测数据,其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水质监测数据以竣工验收监测数据为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