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的主要内容包括:

排污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济性质;

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去向、排放方式;

按排污口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允许年排放量、最高允许日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排放总量削减量及时限;

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