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