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