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2022年) 第34.3条
第34.3条 总则
按《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申请航空涡轮发动机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对于在用的航空涡轮发动机也要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申请人为表明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要求时,应使用本规定要求的测试和采样方法、分析技术和有关设备,否则,必须经局方批准或认可。
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对于排气排出物的要求,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进行维修、型号设计符合本规定排气排出物要求的发动机,应视为符合这些要求。发动机进行前述维修前已被局方认可的所有演示符合性的方法和型别牌号,应视为继续符合其被批准所依据的特定标准。
申请人必须允许局方进行或目击任何确定与本规定适用条款符合性的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