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2022年) 第34.40条

第34.40条 适用范围

本章的标准适用于下述飞机,但水陆两栖飞机、根据专门运行需求进行初始设计或者改装并加以使用的飞机、基准几何因子(RGF)设计为零的飞机和专门为消防设计或者改装和使用的飞机除外:

2020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的最大起飞质量大于5700千克的亚音速喷气式飞机,包括其衍生型,但最大起飞质量不大于60000千克且最大乘客座位数不大于19座的飞机除外;

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的最大起飞质量大于5700千克但不大于60000千克,且最大乘客座位数不大于19座的亚音速喷气式飞机,包括其衍生型;

2020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的最大起飞质量大于8618千克的所有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包括其衍生型;

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号设计更改合格审定申请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大于5700千克的非二氧化碳排放审定的亚音速喷气式飞机的衍生型,包括其后来的二氧化碳排放审定的衍生型;

2023年1月1日或者其后提交型号设计更改合格审定申请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大于8618千克的非二氧化碳排放审定的螺旋桨驱动飞机的衍生型,包括其后来的二氧化碳排放审定的衍生型;

2028年1月1日或者其后首次颁发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大于5700千克的非二氧化碳排放审定的亚音速喷气式单架飞机;

2028年1月1日或者其后首次颁发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大于8618千克的非二氧化碳排放审定的螺旋桨驱动的单架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