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参与或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