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