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乙级资质单位拟在注册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向业务所在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