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向业务所在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