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委托资质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应当查验其《资质证书》,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加强涉密业务实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