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第十五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不得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