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保密制度完善;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