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保密制度完善;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保密制度完善;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