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具有明确的中方合作组织、符合要求的气象探测地点;
具有相应的经费、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具有明确的中方合作组织、符合要求的气象探测地点;
具有相应的经费、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