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