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和利用已有气象站(点)或者自带仪器设备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在我国境内设立气象探测站点的站间距不能小于六十公里,探测时间不能超过两年,有特别需要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除外;
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单方面进行传输;
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并接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涉外气象探测不得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
不得进入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开展气象探测活动;
不得通过探测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