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或者予以发表。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