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使用和汇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所述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合作进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