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八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向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和区域交换站点以外的气象资料,应当由中方合作组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