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账户可以进行款项收取或者资产受让: 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 受偿债权; 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