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伦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伦理委员会备案材料包括:

人员组成名单和每位委员工作简历;

伦理委员会章程;

工作制度或者相关工作程序;

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信息发生变化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更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