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