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消防监督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在执行中如需增加其它文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决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