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