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